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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前四后八報廢車輛新規定
1、九座以下(含九座)非營運客車報廢年限為15年,可以延緩報廢;九座以上非營運客車報廢年限為10年,可以延緩報廢,最高不超過10年
2、旅游客車報廢年限為10年,可以延緩報廢,最高不超過10年
3、營運(非出租)客車報廢年限為10年,可以延緩報廢,最高不超過5年
4、輕貨、大貨車報廢年限為10年,可以延緩報廢,最高不超過5年。
5、微貨、19座以下出租車報廢年限為8年。
6、20座以上出租車報廢年限為8年,可以延緩報廢,最高不超過4年。
7、帶拖掛貨車、礦山作業車報廢年限為8年,可以延緩報廢,最高不超過4年。
8、吊車、消防車、鉆探車等專用車報廢年限為10年,可以適當延緩報廢。
9、全掛車報廢年限為10年,可以延緩報廢,最高不超過5年。
10、半掛車報廢年限為10年,可以延緩報廢,最高不超過5年。
11、半掛牽引車報廢年限為10年,可以延緩報廢,最高不超過5年。
12、三輪汽車報廢年限為6年,可以延緩報廢,最高不超過3年。
13、低速載貨汽車報廢年限為9年,可以延緩報廢,最高不超過3年。
14、兩輪摩托車、輕便摩托車報廢年限為10年。
15、輕便、邊、正三輪摩托車報廢年限為8年。
16、其他汽車報廢年限為10年,可以延緩報廢,最高不超過5年。
吊車報廢年限新規定
吊車報廢年限新規定:我國起重機結構的壽命劃定在15年到50年之間,一般為30年。
任何一臺起重機在它整個使用期中雖然要經過多次大修,每次大修期間都會更換一些易損件,如鋼絲繩、滾動軸承、開式輪齒、車輪、制動器摩擦片、制動輪以及電氣設備等,而這些局部零部件的更換并不表示整臺起重機工作壽命的終結。
但是,在一臺起重機使用多年后,一旦其結構不斷出現嚴重的疲勞裂紋,達到使起重機或者小車不能正常工作時,則認為整個起重機不能再安全地工作。因此,起重機的安全工作壽命年限主要地取決于其金屬結構不產生疲勞裂紋的工作年限。
所以,需要對吊車進行年檢,吊車年檢是對其性能進行檢測,如發現問題則會責令改正,達不到安全標準的,無法通過年檢,吊車也就不能開展營業了。
各類機動車使用年限分別如下:
(一)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12年;
(二)租賃載客汽車使用15年;
(三)小型教練載客汽車使用10年,中型教練載客汽車使用12年,大型教練載客汽車使用15年;
(四)公交客運汽車使用13年;
(五)其他小、微型營運載客汽車使用10年,大、中型營運載客汽車使用15年;
(六)專用校車使用15年;
(七)大、中型非營運載客汽車(大型轎車除外)使用20年;
(八)三輪汽車、裝用單缸發動機的低速貨車使用9年,裝用多缸發動機的低速貨車以及微型載貨汽車使用12年,危險品運輸載貨汽車使用10年,其他載貨汽車(包括半掛牽引車和全掛牽引車)使用15年;
(九)有載貨功能的專項作業車使用15年,無載貨功能的專項作業車使用30年;
(十)全掛車、危險品運輸半掛車使用10年,集裝箱半掛車20年,其他半掛車使用15年;
(十一)正三輪摩托車使用12年,其他摩托車使用13年。對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純電動汽車除外)和摩托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可結合本地實際情況;
制定嚴于上述使用年限的規定,但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不得低于6年,正三輪摩托車不得低于10年,其他摩托車不得低于11年。
小、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大型非營運轎車、輪式專用機械車無使用年限限制。
吊車年限多少年報廢
法律分析:吊車屬于無載貨功能的專項作業車,使用30年報廢。法律依據:《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定》第五條各類機動車使用年限分別如下:(九)有載貨功能的專項作業車使用15年,無載貨功能的專項作業車使用30年;機動車使用年限起始日期按照注冊登記日期計算,但自出廠之日起超過2年未辦理注冊登記手續的,按照出廠日期計算。
吊車報廢年限是多少年
【法律分析】
吊車的報廢年限是10年,對于吊車、消防車、鉆探車等從事專門作業的車輛,延長使用年限3年(含3年)以上,須按單位隸屬關系分別經省汽更新辦或省轄市汽更辦審核批準。報廢有三種途徑:一是車主可開車上門報廢;二是車主電話通知回收公司,由回收公司登門拖走報廢車;三是交警查扣上路行駛的報廢車后直接送往回收公司。當然,絕大多數是車主將車開上門報廢的,以便很快地更換新車。
【法律依據】
《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定》 第四條 已注冊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強制報廢,其所有人應當將機動車交售給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由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按規定進行登記、拆解、銷毀等處理,并將報廢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交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注銷:
(一)達到本規定第五條規定使用年限的;
(二)經修理和調整仍不符合機動車安全技術國家標準對在用車有關要求的;
(三)經修理和調整或者采用控制技術后,向大氣排放污染物或者噪聲仍不符合國家標準對在用車有關要求的;
(四)在檢驗有效期屆滿后連續3個機動車檢驗周期內未取得機動車檢驗合格標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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